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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明确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标准

时间:2023-03-02     【转载】   来自:中工网

记者 刘建林 李彦斌

随着野生动物种群数量的稳步增长,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现象也出现逐年增加。为此,山西省政府出台《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与财产损害补偿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和应采取的举措,规定了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的具体方式、内容和程序。《办法》将于3月1日起正式施行。

2月28日,山西省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了《办法》出台的有关情况。

《办法》规定,发生野生动物致害的受害人或者近亲属、受托人,应当在遭受财产损失之日起或者人身伤害救治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损害发生地县级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申请补偿。

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的补偿事项包括:受害人未丧失劳动能力的,支付实际医疗救治费和误工费;受害人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支付实际医疗救治费及一次性残疾补偿金;受害人死亡的,支付实际医疗救治费、死亡补偿金及丧葬费。

陆生野生动物造成财产损害的补偿标准包括:家畜家禽受伤的,按照受伤时当地市场平均价格的30%至50%予以补偿;家畜家禽死亡的,按死亡时当地市场平均价格的80%予以补偿;造成农作物、林木和林下作物损失的,损失部分按损害发生时当地市场平均价格的60%给予补偿;陆生野生动物造成其他损害情形的,由县级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认定后给予补偿。

据介绍,山西省现有陆生脊椎野生动物541种,其中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25种、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85种,原麝、黑鹳等旗舰物种及珍稀濒危物种分布区域不断扩大,华北豹数量明显增加、成为全国分布最多的省份,褐马鸡由吕梁山扩散到太行山,成为真正的“省鸟”,17种鸟类在全省有了新分布、新记录,生物多样性逐年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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