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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与财产损害补偿办法》3月1日起施行

时间:2023-02-10     【转载】   来自:山西晚报

(记者 薛建英)今后,发生野生动物致害的,受害人或者近亲属、受托人应当及时向损害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报告。近日,《山西省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与财产损害补偿办法》经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将于3月1日起施行。
  《办法》中的陆生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列入本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列入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
  《办法》规定,发生野生动物致害的,受害人或者近亲属、受托人应当及时向损害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及时进行现场勘查,并于5个工作日内形成勘查报告。受害人或者近亲属、受托人应当在遭受财产损失之日起或者人身伤害救治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损害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申请补偿。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政府网站公开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受理人姓名、工作地址以及联系方式等,方便群众报告野生动物致害情况和申请补偿,并在作出补偿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支付补偿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攻击、挑逗、违规饲喂陆生野生动物,造成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狩猎造成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擅自进入自然保护地或者不遵守相关管理规定,造成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内非圈养的家畜家禽受伤或者死亡的;在依法划定的生产经营区域外农作物和经济林木被毁坏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补偿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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